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九部门出台意见我为什么会这么爱你正确答案

来源: 搜狐中国
2025-07-03 13: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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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会这么爱你正确答案”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九部门出台意见我为什么会这么爱你正确答案

  7月3日电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加大培育帮扶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3日发布《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为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为“个转企”提供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加大对“个转企”发展的培育支持,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三)接续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等关联事项。登记机关将登记注册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接续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提供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个转企”预检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提升办理效率。

  1. 公安机关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信息,指导公章刻制经营者完成公章刻制。已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章刻制信息,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公安机关根据“个转企”情况,同步完成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原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信息注销或变更。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接收推送信息,对原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及时办理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对原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未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原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缴存身份及权益转换等相关工作;对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4. 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银行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接收企业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信息,引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鼓励银行在征求客户意愿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继续沿用原基本存款账户账号等服务,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

  (四)延续有关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在完成“个转企”登记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行政许可。鼓励各地将更多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延续联办范围,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

  1. 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等方式,依法延续其行政许可,并换发新证。

  2.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烟草专卖部门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须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3.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五)实现线上线下集成服务。各地要及时升级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个转企”线上申请“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多元化需求,合理保留线下窗口,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帮办代办服务。部门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共享获取的材料和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个转企”可追溯可查询,增强数据支撑能力。

  (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

  (七)坚持分型分类梯度培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

  (八)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转型后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税务部门做好“个转企”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

  (九)享受相关资产转移费用优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做好接续融资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二)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工作要求

  (十三)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十四)强化政策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对接、优化业务平台功能,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窗口和网上审核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审查规则和答问口径,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现更好发展的意愿、信心和主动性。强化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讲好个体工商户成长故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成长的良好氛围。已经实施的“个转企”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并且不利于提升“个转企”服务水平、保障申请人利益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烟草局

2025年6月24日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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