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市场监管服为什么要这样用日语怎么说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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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这样用日语怎么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市场监管服为什么要这样用日语怎么说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6月30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通过将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现选取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山东米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充电业务时搭售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山东米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充电桩和软件平台在济南市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经营充电业务,2024年4月3日起,上线“安心充电”保障服务(针对充电正常开启且充电过程中充电车辆发生自燃、爆炸等意外事件提供补助与保障服务,单次费用0.09元,月包费用1.88元),该项服务是充电时搭售的一项有偿服务。2024年4月3日至6月7日期间,消费者每次支付充电费时,默认另外支付“安心充电”保障服务单次费用0.09元,此期间当事人共收取费用1170572次,违法经营额合计105351.48元人民币。当事人主动与软件平台协商,于2024年6月7日关闭了该项服务的默认同意开关,改为提供“安心充电”与“普通充电”两种选择,在多个页面增加了用户了解“安心充电”保障服务的入口,详细介绍“安心充电”保障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说明。2024年8月10日至8月12日,当事人将2024年4月3日至6月7日收取的“安心充(单次)”保障服务费用全部退还用户,共计返还账户151081个,退款金额共计105351.48元。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将搭售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但是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主动协调软件平台取消搭售服务,调查期间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退还搭售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一是守护群众身边“关键小事”。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本案执法部门通过查办一起案件,指导规范充电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从消费者关心关注的充电费用退赔入手,指导充电桩企业将搭售服务费用全部退还,惠及群众15万余人次,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以“监管为民”温度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行业是近年来的新兴产业,技术迭代、盈利模式等尚未成熟。本案执法部门全面深入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新兴行业的特点、主动退款消除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释放了监管善意、提振了发展信心。案后,执法部门系统梳理企业诉求,深入企业、行业协会及发展改革委、住建、电力等主管部门开展调研,助力企业破解发展瓶颈。
二、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有关侵犯其商标权的举报,随即启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结合青岛市服务型执法标准体系相关规定,帮助举报人破解维权难题,增强维权信心。3月7日,执法人员到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标有“CHAMPAGNE”文字起泡酒129箱(规格:750ml×12瓶)。第11127266号“Champagne”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由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注册持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检查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执法人员耐心讲解法理、事理、情理,说明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标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137箱,向经销商提供样品8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标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129箱、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执法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回访,宣讲法规政策,指导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鼓励当事人积极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打造自主品牌。目前,当事人已陆续申请自主商标5个。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案过程中,既对涉外企业的商标(地理标志)进行了高效保护,又依法对侵权企业进行处罚,同时针对当事人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优化建议,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启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24小时内完成举报受理、现场执法、证据固定流程,扣押侵权商品129箱,避免案件影响升级,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二是精准高效执法,依法依规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主动回访指导,推动被罚企业成功培育5个自主商标,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行、带动一片”的治理效果。该案以服务型执法为切入口,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快速响应+精准执法+长效帮扶”的操作范式。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大旺糖果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大旺糖果摊货柜上摆放有待售的散装花生和瓜子。经调查核实,该糖果摊原经营范围为预包装糖果和饼干销售,为拓展业务,当事人于2025年2月中旬购入散装花生和瓜子进行销售,但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散装食品销售,并主动提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糖果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花生、瓜子)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2025年3月5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案后积极指导当事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典型意义】
小小糖果摊,承载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本案执法部门对初次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案后给予行政指导、政策咨询、业务帮扶等服务,体现了刚柔并济、暖心高效的现代化市场治理新生态。一是依法落实“首违不罚”,彰显执法温度。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强化行政指导,提升执法效能。本案执法部门通过普法教育督促整改,指导证照办理规范经营,定期回访确保整改到位,将行政指导贯穿执法全过程,让监管执法不仅是刚性约束,更是发展助力。
四、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11月,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2024年5月15日,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会同县公安局前往达陕高速宣汉站出口检查,发现唐某驾驶的厢式冷藏车(鲁FA30Y6)内,装有320件冷冻肉类产品(牛肚、牛筋、牛骨髓等),共计约8吨,货值约60万元,无中文标识,不能提供报关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因该案货值金额较大,且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5月20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县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专案组,分赴重庆、南宁、成都等地,抓获嫌疑人15名,捣毁储存冷链仓库2处,查扣运输冷链车辆6台、各类通信工具20余部。经查,该团伙自2024年3月以来已销售走私冻肉类产品80余吨,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由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刑衔接,利用公安机关侦查手段,追踪涉案线索。凭借行业监管和食品检验技术优势,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开展检验检测、全面固定违法证据,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强化协同联动,形成执法监管“组合拳”。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线索互通、证据共享,实现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二是加大警示宣教力度,筑牢民生安全“防火墙”。组织召开肉类产品行政约谈会,宣贯刚性规定和典型案例,督促从业者自查自纠,严把进货查验关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传导对食品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三是注重长效治理,建立风险防范“新机制”。从案件中识别违法行为的共性规律和行业漏洞,梳理行业风险点8个,进而构建“风险预警—精准监管—协同共治”的全链条治理路径,将执法资源向高风险及薄弱环节倾斜,切实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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